占用公共区域还称“买过单”?

厦门网 https://www.xmnn.cn 2019-08-15 08:45

黄劲超 图

  晨报见习记者 王晓萍

  通讯员 海法宣

  打通卧室和电梯候梯厅之间的墙体,又在候梯厅砌墙,将公共空间圈入自己的家中。这一做法,不仅邻居不答应,海沧区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认为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并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候梯厅变私人空间

  小采在思明区一小区有处房子,位于小区单元的二层,为跃层式结构,房子一层的卧室紧挨着二层电梯的候梯厅。因电梯不停靠二层,所以该电梯并未开门。

  2014年开始装修时,小采就封起候梯厅连接楼梯处的窗户,并打通卧室与候梯厅之间的墙体,在候梯厅砌起围墙,将候梯厅变成其专门使用的空间。一同被小采占用的还有其邻居小惠家空调外机放置平台,这本是设置在两家之间的一个共用平台,靠近小采家一侧的为小采使用,靠近小惠家一侧的为小惠使用。小采在候梯厅砌起的围墙不仅让小惠无法通往空调外机放置平台,小采家的一台空调外机也直接安在了小惠家的位置上。

  2016年,小惠两度委托律师向小采发送《律师函》,要求她腾空候梯厅空间并移除占用自家位置的空调外机。小采则委托律师回复《律师函》,称候梯厅属于公共空间,自己有权使用,而自己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候梯厅合理使用权的对价。此外,小采称,小惠已在自己其他地方安装了空调外机,自己的做法并未影响其空调外机的安装。

  判决要求恢复原状

  协商未果,小惠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查明,小采和小惠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央空调外机需统一放置于预留位置。小惠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所附的“房屋建筑结构平面图”显示,空调外机放置平台的图示并列放置两台空调外机,一台在小采房屋一侧,另一台靠近小惠房屋一侧。而小惠提交的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载明她享有两家房屋之间的候梯厅及空调外机放置平台的专有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应属于公共区域。

  法院认为,小采擅自改建、占用上述公共区域,不仅影响了楼梯及另一候梯厅的通风和采光,也使得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法到达公共区域,损害了小惠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小惠提出的诉求,作出判决,要求小采移除摆放在小惠家空调外机放置平台的空调外机,并将候梯厅恢复原状。去年,小采上诉要求撤销上述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璐瑶,衷文珑 来源:海西晨报] 点击查看更多[今日看点]栏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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