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玩耍出事故,校方是否要担责?

厦门网 https://www.xmnn.cn 2019-10-16 09:11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幼儿园里,有孩子爬梯时不小心摔倒致骨折并接受手术;校园中,有孩子被其他学生从高处跳下踩踏,造成骨折并住院治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两起校园侵权案件,提醒在校园里的孩子们玩耍时注意安全。

  案例 1

  孩童爬梯摔骨折

  园方补偿两万多

  雯雯是海沧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2018年10月19日上午,雯雯在海沧某幼儿园组织的晨间户外体智能爬梯组合活动中摔倒致右肘肿痛、活动受限。事故发生后,雯雯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踝骨骨折并接受手术,住院治疗7天。事后,雯雯的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幼儿园赔偿雯雯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受害人为幼儿,且幼儿园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学管理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决定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海沧某幼儿园同意补偿雯雯各项损失23000元。

  案例 2

  校内被踩踏致骨折

  同学和校方均担责

  2018年12月5日下午,小雷在海沧某学校校园内被小乐从墙上跳下踩踏,造成右胫骨、腓骨双骨折,住院治疗44天。小雷的家属事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乐、小乐父亲、海沧某学校赔偿小雷损失共计2万余元,并共同承担小雷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典型的校园侵权案件,存在直接的侵权人。除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乐、小乐父亲共同赔偿小雷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因小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赔偿责任由小乐监护人承担。海沧某学校同意补偿小雷各项损失共计517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学校不可能对在校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王璐瑶,衷文珑 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查看更多[今日看点]栏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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