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不对板 消费者要求赔偿180万

厦门网 https://www.xmnn.cn 2020-03-23 15:35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半年前,崔某、滕某小两口花了60多万元向厦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5.0GT野马性能加强版,没想到开了半年后发现所购车辆竟是福特5.0GT野马性能版。与卖家协商不成后,一怒之下,崔某夫妇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崔某称某汽车公司明知此车不是合同上所写的“福特5.0GT野马性能加强版”,却仍出售给自己,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某汽车公司则表示,性能版与性能加强版仅差价19000元,某汽车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如此微利实施欺诈。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卖家销售时是否知晓该车辆型号是性能版而非加强版?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官网对该车辆型号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强版并未特别标注或区分展示,卖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也证实了两款车型在进口时并未特别标注;且讼争车辆的PDI检测表显示,在诸多检测项目中均无法辨识讼争车辆的具体型号。讼争车辆为2018年新款,卖家于2018年6月5日收到讼争车辆,17日后即销售予崔某、滕某二人,因该款车辆型号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强版差别细微且非常规检测所能辨识,卖家在此短暂期间未能充分了解或识别、检测出讼争车辆并非性能加强版车型亦符常理。但卖家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未能及时掌握并如实告知买家商品的性能、配置、参数等细节,明显存在疏忽的过错。

  因此,海沧法院分析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家销售时,明知该车辆型号是性能版而非加强版。最终,双方以卖家支付买家10万元达成调解。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交付车辆与约定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者明知车辆存在瑕疵而交付的,则应当结合相关瑕疵是否关乎汽车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关乎实质性财产利益,以及该瑕疵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恶意。

  【小贴士】

  这种情况

  可以“退一赔三”

  因购车导致“退一赔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步

  花40万买的新车

  竟有维修记录

  经调解,由4S店置换了一辆新车

  在汽车4S店,消费者小婷要求店家“退一赔三”。小婷在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左右的新车,店家向小婷承诺所售车辆为原装出厂,符合中国规格,并提供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车辆交付后,小婷却发现所购车辆存在维修记录,且显示公里数为12公里。

  明明店家承诺卖的是新车,结果却拿了一辆有维修记录的翻新车给自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婷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小婷称4S店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将售出车辆已经维修过的事实告知消费者,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4S店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最终,在海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4S店为小婷置换一辆全新轿车,该车车辆购置税、车辆上牌费等费用均由4S店承担。

  本报记者 谭心怡


[责任编辑:王璐瑶,衷文珑 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查看更多[今日看点]栏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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