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时受伤住院 公司垫付护理费却打借条

厦门网 https://www.xmnn.cn 2019-07-17 09:05

  本报记者 黄雪燕

  近日,付女士拨打本报热线968820讲述一件令其困惑的事情,付女士丈夫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公司预支付其175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该笔费用需以借款的形式支出。近日,记者对此展开走访了解。

  工人受伤  公司“垫付”费用

  据付女士介绍,5月29日下午,其丈夫在海沧某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作业平台上掉落,钢管插入左腿十多厘米。当天住院时,付女士丈夫所在工地单位——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3万元的住院费。“对方说,请我当我丈夫的护理工,支付我们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付女士说,她从江西老家赶来厦门后,同意了该提议。

  但公司支付的7500元仅维持近一个月的时间。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方面表示愿意再支付1万元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7月11日左右,“组长带来了4份文件,我们签完了才给钱。”付女士注意到,其中有份名为“借条”的文件,内容为:其丈夫已确认收到公司支付的17500元,用于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12日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

  产生纠纷  垫付要打借条?

  “生活费、护理费等不是由公司先行垫付的吗?怎么会是借款的关系呢?”感到疑惑的付女士在咨询律师后,追上对方要回了借条,当天返还了刚收到的1万元现金。付女士想改变该笔费用的支出形式,但遭到了公司方的拒绝。

  对此,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张组长说,目前,公司已在走工伤理赔程序。但在理赔结果出来之前,175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先借给付女士的,而不是公司所应垫付的费用,垫付的费用只包含医疗费(即住院费),未包含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等理赔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张组长坚持,该笔费用是借给付女士一方,并不属于垫付范围,应以借条的形式支出。目前,双方对该笔费用的支出形式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声音

  垫付不是借款

  而是法定义务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东告诉记者,根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换言之,用人单位有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均包含在医疗费用的范围内。许东说,用人单位与受伤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垫付法律关系而非借款法律关系,公司垫付不是一种借款,而是法定义务。“借条”的形式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许东建议,双方可用垫付医疗费说(声)明、协议、合同等方式替换借条形式;若用人单位不垫付该笔费用,受伤工人可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


[责任编辑:王璐瑶,衷文珑 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查看更多[今日看点]栏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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